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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施政報告》房策走歪

  今年的《施政報告》,雖然特區政府沒做期望管理,但是社會大眾都明白,在目前那麼嚴峻的局勢下,《施政報告》是不會有甚麼鴻圖大計或突破性措施的了。果然,《施政報告》只集中四個範疇───房屋、土地供應、改善民生及經濟發展。而且當中很多政策措施都是舊瓶新酒,只是在原有政策基礎上「加多啲」而已。

 

土地供應只排第二 

 

  四大範疇中,以房屋先行,土地供應只排第二。

 

  這大抵是因為行政長官明白,所有增加土地供應的建議都需時經年,無論是運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三類私人土地、「土地共享先導計劃」,抑或「明日大嶼願景」等等,都是遠水,不能救近火。

 

  舉例說,運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450公頃私人擁有的新界棕地,這建議討論多年,特區政府一直拖著辦,發展局說要做棕地顧問研究報告也說了兩三年,報告至今蹤影全無。為甚麼呢?因為棕地上有各種各樣經濟使用者,包括倉儲、停車場或貨櫃停泊等等,回收棕地,那要怎樣安置或賠償他們?是不是為了建屋就犧牲他們,任由他們倒閉或失業?相信協商過程將會漫長而複雜。

 

  又例如建議發展茶果嶺村、牛池灣村和竹園聯合村這三條寮屋村,隨即有茶果嶺村老村民向傳媒表示懷疑,說「你咪收囉!港英政府都做唔到,個個特首都做唔到,我就唔信林鄭月娥做到啦!」(《香港01》10月17日)。的而且確,以特區政府目前的政治能量,相信難以順利推動如此龐大的收地拆村計劃。

 

不認同房屋是商品

 

  房屋是四大範疇之首,重中之重。既然不能在一時三刻增加土地供應,便唯有「炒近路」,拿公屋居屋變陣,例如加快出售「租者置其屋計劃」39個屋邨42000個未出售單位,還有「綠置居」、「白居二」等等,至少數字上是增加了房屋供應。

 

  不過,我對於行政長官說「上任後便馬上為房屋政策定位,清楚表示房屋並不是簡單的商品,適切的居所是市民對政府應有的期望,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施政報告》段10) 這觀念,並不苟同。

 

 

  我認為行政長官的房屋政策思維混亂,一方面指「房屋並不是簡單的商品」,即仍然視房屋為商品;另一方面以為「適切的居所」等於置業,以為市民「買到樓」就會心安,社會就會穩定,於是落力鼓勵市民買樓、「上車」,我認為這主導思想的概念值得商榷,引致房策走歪───「租者置其屋計劃」、「綠置居」、「白居二」等計劃,其實均是人為扭曲的方法,以政府補貼的方式幫助市民買樓。

 

房策走歪

 

  我明白,「市民置業便安心,市民安心社會便穩定」這說法有一定理論基礎,有香港著名經濟學者素來主張政府賣公屋,以增加香港居者有其屋(home ownership)的比例,認為越多人有物業,便等於越多人擁有財富,越多人對社會有歸屬感,社會便越穩定。也有智庫大力支持這理論,主張分配房屋等於分配財富,磚頭等於財富,令市民認為「買樓就是王道」。

 

  然而,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十九大」致辭時說過,「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中央政策並不鼓勵將過多資源投入房產發展,認為房產是泡沫,而真正創造財富、創造新的價值的,是要靠科技創新。特區政府持續灌輸置業心態,其實是沒有好好掌握中央政府的思維。

 

  再說,「租者置其屋計劃」衍生不少社會問題。

 

  一是引致不公平。公屋租戶租金便宜,本身等於長期由政府補貼,現在更能以市價2折購買單位,等於又多一重優惠,等於形成新的特權階級,對於「甚麼優惠也沒有」的中產而言,可說十分不公平。第二,公屋租戶「升呢」 做業主後要承擔更多責任,例如公共設施、修補斜坡、私家路的維修保養等等,動輒要付出巨額金錢,未必是公屋居民能負擔的。

 

  而最重要的是,即使有更多公屋租戶願意「置其屋」,對於縮短公屋輪候冊上的輪候時間沒有幫忙,仍是未能讓更多有逼切住屋需要的基層市民更快地「上到樓」。

 

放寬按揭助長泡沫

 

  至於放寬按揭的做法,更有推高樓價、助長泡沫之嫌。一方面,《施政報告》經濟發展的部分指出「本港經濟在第三季應已步入技術性衰退,政府在8月中已將全年經濟增長預測下調至0至1%」(《施政報告》段43) ,又說經濟下行「勞工市場將面對更大裁員壓力」(《施政報告》段44) ,同時卻放寬按揭,千方百計鼓勵市民買樓,實在是非常危險的做法。某程度也反映整份《施政報告》的思維並不連貫。

 

  已有評論指放寬按揭至八成(樓價上限一千萬) 、九成(樓價上限八百萬)的做法,等於可以借多過銀行的壓力測試,市民即使因此而付得起首期,日後也未必供得起,經濟衰退,便將造就一批負資產。

 

  還有,有能力買八百萬一千萬單位的人士,基本上就不是最有逼切住屋需要的人。政府應否把目光投向真正需要適切居所的基層市民?

 

適切居所是基本人權

 

  根據聯合國人權委員會(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所指,適切居所是基本需要,是基本人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而政府的首要責任是確保人民有適切居所,而不是要人民置業,更不是把房屋視為商品或置富工具。

 

  在這大原則之下,特區政府首要幫助的,應是基層市民,例如水深火熱的劏房戶或無家可歸者,他們才最急切需要政府緩助,盡快「上樓」,改善居住環境。

 

  我希望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能弄清楚房屋政策的真正目標,改變一味鼓勵置業的思維,推出更多長遠而有效的政策,增加公屋供應,讓更多基層市民獲得適切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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