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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如何處理BNO移英港人國籍問題

  最近,移民、移居、BNO、雙重國籍等議題又再度熱起來。英國政府於2021年推出BNO「5+1」移民新路徑後,英國外交部向國會提交的《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半年度報告書》(The Six-Monthly Report on Hong Kong 1 July to 20 December 2021)指出,在2021年1月31日至9月30日期間,英國政府收到88800宗BNO簽證申請,並且已批出76176宗。英方又於去年2月24日公布放寬BNO簽證的申請資格,讓BNO持有人的子女可以獨立申請等等。前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指那些持BNO移英的港人,不願交還特區護照或香港身份證,因此只是移居,並非移民。對於這些爭議,其實歷史早有答案。

 

(資料圖片)

 

歷史早有答案

 

  八十年代初期,中英兩國開始就香港前途談判,就港人的國籍問題有深入討論。英國政府早在1981年已提出修改《英國國籍法》,列港人為英國屬土公民(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BDTC),沒有英國居留權(Right of Abode in the United Kingdom)。對英國來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中國後,這些因香港關係取得BDTC身份的港人,不可擁有英國屬土公民的身份(香港不再是英國屬土),但是英國政府仍然視他們為英籍,於是給予他們一個剩餘身份(residual status),即「英國國民(海外)(BNO)」。他們只可持有英國政府簽發的BNO身份旅遊證件,這身份不能傳給子女,在英國沒有居留權。

 

  中方立場很清晰,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一部分,所有具中國血統在香港出生的都是中國公民;即使他們憑香港關係成為英國屬土公民,中方不承認他們是英籍。至於BNO,中方只視之為旅遊證件。

 

  這是中英雙方經過深刻討論後的折衷辦法。因此,《中英聯合聲明》的英方備忘錄第一節就列明,港人「從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是英國屬土公民,但將有資格保留某種適當地位(指BNO),使其可繼續使用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護照,而不賦予在聯合王國的居留權」,第二節則是「在1997年7月1日或該日以後,任何人不得由於同香港的關係而取得英國屬土公民的地位。凡在1997年7月1日或該日以後出生者,不得取得第一節中所述的適當地位。」即是港人可取得新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但是只限1997年7月1日前出生的港人才有,該日之後出生的便沒有了。BNO只是旅遊證件,持有人在英國沒有居留權、沒有居住工作的權利。

 

  因此,當英國政府推出BNO「5+1」新路徑(a bespoke immigration route),容許BNO持有人申請有效五年的英國簽證,住滿五年後可申請長期居留(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住滿第六年可以登記成為英國公民,獲得居留權,英方已是違反了《中英聯合聲明》的英方備忘錄。而當英國政府進一步放寬計劃,讓BNO持有人的子女可以獨立申請,更是再度違反自己的承諾,而且做法挑釁,志在分化港人。

 

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至於梁振英先生指持BNO移英的港人,不願交還特區護照或香港身份證,因此只是移居,並非移民。他沒有說錯,英國也好,其他國家也罷,移居港人一日「未唱國歌」、未正式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也未算是移民,沒有雙重國籍的問題。事實上有很多港人移居海外後,因為生活不適應等各種原因回流返港。

 

  港人在外國定居後,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即所謂「唱了國歌」,就是移民,便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及第九條處理。這些條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第三條),和「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九條)。

 

  法律很清楚,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但是怎樣執行?早有中國法律專家指出,「不承認」不等於「不存在」,取得外國國籍的途徑有很多,國家難以逐一稽查,加上歷年來中港澳台都有很多人移居海外,當中很多人持雙重國籍,若要嚴格執行第三條及第九條,想必影響深遠,因此素來是「隻眼開隻眼閉」。

 

不能一刀切處理BNO移英港人

 

  我認為處理雙重國籍的問題必須小心衡量利弊,亦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處理。持BNO移英的港人當中,也有很多是因為生活節奏、下一代教育等等非政治因素離港,因此不能一竹篙打一船人。

 

  我們要針對處理的,是那些移英(或海外)後,持續勾結外國勢力、活躍於反中亂港活動、觸犯《港區國安法》的港人。他們持續污衊「一國兩制」,做出傷害國家傷害香港的行為,游說外國政要、國會議員制裁、傷害香港,或者持續推動港獨等等。例如已流亡英國的張崑陽,最近有報導指他與美國國務院高級官員會面,游說美國制裁香港的指定國安法官等等,這些行為已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這些人持續傷害國家和香港,自然不應該繼續擁有中國國籍與及香港居留權。

 

人大常委可作「決定」

 

  本來,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和二項的規定,與及人大常委會於1996年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在香港出生或曾經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擁有香港居留權。他們持有外國護照只是旅旅證件,只要他們不向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他們仍然是中國公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擁有香港居留權。

 

  但是若人大常委作出新的「決定」,解釋如何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例如列出「負面清單」,聲明若這些人繼續從事反中亂港、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他們取得外國國籍(含英國國籍),就會喪失中國國籍,不用申報國籍變更,即時喪失香港居留權。

 

  根據《入境條例》,喪失了香港居留權的前永久性居民,仍會有入境權(Right to Land),他們可以進入香港居住、工作、經商、讀書,沒有任何逗留時間和條件限制。當然,特區政府亦可在人大常委作出新的「決定」後,修訂《入境條例》,褫奪上述人士的入境權。若真是這樣做,這些「前港人」便只能像一般英國籍人士那樣,需申請簽證才能來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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