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8/2017
司法與政治的分界線
「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因衝擊政府總部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原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其後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申請。法庭改判三子即時入獄6至8個月。有政黨批評政府透過上訴程序和覆核刑期,對相關人士窮追猛打,企圖利用司法制度打壓。在沒有合理證據下,將法治與政治混為一談,這點我並不認同。
法治一直是香港的核心價值。(iStock圖片)
理性評論 vs 沒有根據抨擊
法官判案需要法理情兼備,認真考慮各判刑因素,包括各涉案人的情況和犯案動機,法官楊振權在判案書中指出,三人所犯的罪行嚴重,是需要阻嚇的,防止再有以行使集會權利之名,採取暴力違法的行為出現。既然判案書已清楚列出判刑理據,隨便說這是政治判刑,未免會衝擊公眾對司法獨立的信心。
法治一直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法庭有必要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告知市民法律的界線在哪裡。法律賦予市民上街表達意見的權利,但參與者必須守法,不論政見,香港人一直能夠以和平理性的方式,通過集會及遊行表達訴求。判案書中已指出,關心社會、對政治熱情有理想,和要守法兩者之間沒有衝突,不能因為干犯刑責就指是政治判刑。
對事件作理性的評論與沒有根據的抨擊,是兩碼子的事。社會上對律政司、法庭,以至法官的不合理質疑和抨擊,將逐步損害香港司法制度和社會利益,直接或間接削弱港人對司法制度的信心。香港一直推崇良好的司法制度,尊重法治,同時亦擁有專業的法官和法律團隊,任何人對他們作出毫無根據的抨擊並不公平,且對香港法治精神構成傷害。
應合法地表達政治訴求
律政司就刑期上訴按照程序在經過上訴庭許可下,以覆核申請形式提出。從判案書的判詞可見,對於分析案情及判刑基準,上訴庭法官純以法律角度考慮,對法官扣上政治帽子的做法缺乏說服力。
法治其中一個合法性原則的推論,可概述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任何政見,都必須遵守法律。我十分贊同判案書第171段的解說「只要他們在法律的界線內行事,法律會全面、充分地保障他們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但一旦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而違法,法律制裁他們並不是剝奪或打壓他們的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因為法律從來都絕不容許他們以違法的手段來行使那些自由。」
作為法律界的一分子,我認為,律政司就三名被告提出刑罰覆核訂下量刑基準,客觀效果是透過上訴法庭的判決,為下級法院對相類似案件提供判刑指引。事實上,這些案件往往備受公眾關注,同時亦有一定程度的爭議性,如果法庭能夠有較清晰、明確的判刑指引,相信對於法官往後處理類似案件和判刑將更為明確,市民如何合法地表達政治訴求,人人皆懂,沒有灰色,在法律框架下鋌而走險並不明智。
另外,對於近年有越來越多人選擇以較激進,甚至以暴力、違法手段來表達意見,這些情況必須正視和嚴正處理,確保我們能繼續彰顯一直堅守的法治精神,保障市民和香港的整體利益。
#小標題為編輯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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