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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5

審計落閘(三): 盡職審查若難履行 保薦人恐惹禍上身

  對於財政部的「審計落閘」建議,業界另一個擔憂之處是未能派員北上卻要為有關報告簽名確認,不只會影響相關報告的公信力。如有關報告是作IPO用途,一旦有報告錯漏,更隨時將保薦人拖下水。

 

新股保薦人的盡職審查中,職責包括確保負責之上市公司財務資料無誤 (資料圖片)

 

 

港審計準則要求分析風險 建議下難北上親身處理

  建議中,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不可通過臨時執業方式在內地為內地於境外上市的企業進行審計。然而會計師卻「有責無權」要全盤信任來自內地方面的資料,對有關審計報告作出了簽署。

  對於來港上市的企業,市場對其審計報告的信心是來自具專業知識並於香港執業的獨立會計師。《香港審計準則第六百號》(HKSA600)要求集團審計師對集團的審計風險作分析,從而決定適當的審計策略。

  如會計師在有懷疑之下無法親身處理所有審計風險,或獲取充分的證據以支持其作出審計意見,可想而知,即使有簽署,其審計報告在市場人士心目中,可靠性亦會打折扣。同時亦會違反HKSA600的要求。負責核數的會計師樓「左右做人難」。

  香港會計師公會指,因相關審計報告在中國內地不具有法律效力,若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執行的審計工作出錯或失誤而令整個審計專案發生問題,境外會計師將會有難度向相關的內地會計師事務所追究責任或索取賠償。當境外監管機構無法取得更加多的審計底稿及證據,將令監管問題進一步擴大。

 

 

保薦人盡職審查 包括確保財務資料無誤

  同時,香港會計師在財政部的建議中「有責無權」的問題,可能亦令上市新股的保薦人隨時「一身蟻」,亦間接令新股上市步伐減慢。

  新股保薦人的盡職審查中包括確保負責之上市公司財務資料無誤。如果保薦人未有履行盡職審查的職責,證監會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對保薦人作出紀律處分。由於新股質素近年參差,證監明言要嚴打馬虎保薦人,去年10月引入一系列新的監管措施,輕則罰款釘牌、被公開點名;重則保薦人或需為失實上市文件負上刑責。

  香港會計師公會建議境外會計師應可自行決定是否需要委託中國內地的會計師事務所替其執行相關的審計工作,但其所委託的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從財政部確認已經具備證券資格的事務所中挑選。

  財政部亦需說明境外及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可否自行決定有關的合作範圍、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亦是否可以進入境內審閱及觀察受其委託的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執行的審計工作及從臨時執業以外的管道執行其他合作範圍外的補充審計工作。料相關問題該會將於下周向來港的財政部官員反映。

 

撰文: 王錦霞

#保薦人#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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