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7/2017
如何為言論自由定分界?
今天介紹美國前大法官霍姆斯的一段話:
「言論自由最嚴格的保護也不會保護一個人在戲院中虛假地大喊失火而引起恐慌……在每一個案件中,問題在於言論是否被用於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
這是大法官霍姆斯於1919年在一宗案件的判詞。
這判詞為言論自由劃下一條清晰的界線,就是倘若言論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就不受言論自由所保護。「明顯而立即的危險」,英文是: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現在已經成為所有法治國家對於言論自由的界線。
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生於1841年,死於1935年。1902年就任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直到1932年91歲才退休,創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高齡紀錄。
上述判案是關於時任美國社會黨總書記的申克(Schenk),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向潛在的應徵入伍者散發、郵寄反對徵兵法的傳單,被判違反1917年懲治間諜法,申克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指地方法院的判決侵犯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霍姆斯判申克敗訴,理由是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的言論自由不受保護。「當一個國家處於戰爭狀態的時候,在和平時期說出來的話,因為還有戰士在戰鬥,法院就不會認為它們可以得到任何憲法保護。」這也表明,法院認為,這些在戰時受限制的言論,將會在和平時期被允許。
但1971年,《紐約時報》刊登揭露美國國防部關於介入越戰的機密文件,被政府告到最高法院,結果大法官以6:3裁決《紐約時報》得值,理由是:揭露政府介入越戰的真正原因,正是美國制訂憲法的開國元勳對報紙的希望和託付。
本文摘自香港電台第一台 (FM92.6-94.4) 李怡主持的《一分鐘閱讀》。該節目逢周一至周五播出,並存載於港台網站 (rthk.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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