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2
離婚和解:協作解紛
協作解紛(Collaborative Practice),是離婚時商討和解的一種方法,近年才開始引入香港。但在歐美、澳洲等地,已開始被接受,英國亦有一些數據顯示,通過協作解紛能夠達成和解協議的成功率很高。
傳統訴訟
對於未曾經歷過由法庭判決的人,未必能感受到當中的痛苦及利弊。除非雙方可以很理性接受要結束雙方的關係、如何安排子女及贍養費的問題,否則有爭拗的話,事事要由法庭判決,可想而知,所牽涉的律師費可以很多。不少例子是花數十萬、數百萬甚至過千萬的律師費,訴訟纏擾多年,把自己的生活也拖垮了。而且於訴訟期間,亦少不免要將過往不愉快的經歷重覆又重覆再說。筆者有些客人,每次覆述往事時亦忍不住掉眼淚。
如何運作
協作解紛是以解決問題為大前堤,不會著眼於誰對誰錯。首先,雙方要各自委任一名受過協作解紛訓練的律師,並簽署「參與協議」(Participation Agreement) 。雙方包括律師均同意以達成和解為大前提及目標,並需要誠實披露其財政狀況。如果未能達成協議而最終要打官司的話,參與協作解紛的律師不能參與案件的下一步工作。這樣的好處是令大家建立信任的關係。因為一旦協作解紛過程失敗,雙方又要重頭開始,而且又要重新再找律師。
交換資料及設訂時間表
雙方自行設訂時間表,無需受到法庭的時間表限制,可因應雙方及律師的情況訂下合適的時間表。
如有需要,可安排其他受過協作解紛訓練的專業人員參與,包括兒童心理學家、婚姻心理學家、財務顧問或調解員。這些專業人員都是中立的,亦以尋求解決方案為目標。
聯席會議
通常是四人會議,即雙方及其律師。在會議中,律師會協助雙方以不對抗的情況下討論問題並努力達成協議。要知道,如在對抗的環境中,本來很容易可以解決的事情會因為「嚥不下那口氣」而僵持不下,甚至說出一些很難聽或意氣用事的言語傷害對方。如果律師在旁再火上加油的話,有時會一發不可收拾。所以,經雙方詳細磋商得出來的解決方案,總比由一個陌生人(即法官)去決定你一家的命運好。經協作解紛達成協議後,雙方會簽署文件向法庭申請將協議轉為正式命令。
與其他和解方法的分別
態度。比起其他官司,牽涉情感的離婚訴訟尤其敏感。就算受過高水平教育的人也容易變得情緒化,希望將自己認為對的強加於對方身上。如果態度合作,不再指責對方過往的行為,而將目標放於將來的生活上,會比較容易解決。
當然,並不是所有情況都適合使用協作解紛這方法,好像其中一方根本不會誠實披露其財政狀況。協作解紛提供多一個和解方法可以選擇,將傷害減到最低,務求達致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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