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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7

民事與刑事藐視法庭罪

  聯合漁民公會是加拿大一個頗強大的工會。工會於一九六七年與僱主因勞工紛爭而罷工。期間,僱主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了兩道禁制令。工會公開質疑法庭發出單方面禁制令有違公義,亦質疑兩項法令條文不清晰,甚至有互相矛盾之嫌,遂召開會員大會要求會員投票決定是否服從法庭命令。法庭就此對工會領袖提出刑事藐視法庭罪之檢控,亦成功入罪。工會上訴無功,結果個別工會領袖被判入獄一年,而工會亦被罰款二萬五千加元。

 

  須留意的是,嚴格而言,工會只是正與會員商討應否遵從禁制令,而並未決定違反禁制令。就算真的違反了禁制令,在法律上也只屬於民事藐視法庭罪,但工會透過傳媒廣泛報導及要求會員投票決定是否遵從禁制令,便因此而干犯了更嚴重的刑事藐視法庭罪。刑事藐視法庭罪的元素是被告透過公開言行令社會質疑法庭的公正性和權力,導致法庭尊嚴及認受性受損。由此可見,刑事藐視法庭罪是一項比不遵從禁制令更為嚴重的刑事罪行。

 

  簡單而言,若有人認為法庭命令不夠清晰,或犯有錯誤,在一個司法獨立的體系下,他應該循正常法律途徑尋求推翻或修改法令,而非公開質疑法令的公正性或準確性。這是因為自身違反法令與公開呼籲廣泛群眾違反或質疑法令,是完全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法治是一種無形的價值觀,是社會的一種心態。正因為法治是眾人對法律體系的看法,所以法治是脆弱的,亦可以被摧毀於無形。藐視法庭罪可說是司法體系的最後一條防線,若這條防線崩潰了,社會便無法治可言。

 

  一些對法治一知半解的政客和學者,有意無意間忽略了公正獨立之司法體系存在與否,正是法治存在與否的基礎;沒有公正獨立的司法體系,社會根本無法治可言。因此,公開攻擊、惡意批評法官,等同公開攻擊、惡意批評司法體系。司法體系的公正性、認受性受到廣泛質疑,法治便岌岌可危了。這便是為何有人不尊重及服從法庭判令,只是犯了民事藐視法庭罪,但任何人公開呼籲社會人士質疑法令的認受性和服從性,便極有可能干犯了較嚴重的刑事藐視法庭罪的原因。

 

  必須一提的是,在以上的案例中,上訴庭的一位大法官說:「就算(工會)的出發點比白雪更白,我仍難接受他們可被判無罪之說。」在這方面,那怕違反禁制令,或公開挑戰禁制令之認受性的人士之出發點和理念是何等的崇高和正義,均不能令他們的行為符合法治之要求。希望社會各屆認清法治之真正意義,而莫以崇高理念為破壞法治之擋箭牌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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