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8
釋法雖合情理亦合法 中央不信港人傷害深
人大昨天釋法,游梁二人肯定失去議席,最後悔的肯定是這幾個星期以來不但不肯譴責,而且一直支持二人的非建制派了。釋法內容不但封了二人進入立法會的門路,更一次過把所有港獨或可能港獨和自決派都拒於立法會門外,還有可能面對法律責任。
游梁二人是自取其辱,抵死有餘;非建制是咎由自取,後悔莫及。
後悔甚麼?不就是替中央開了釋法之門,還被連消帶打。
北京政府面前有13億人民,中國又是多民族國家,加上幾千年歷史均是中央集權,而她在幾十年來對疆獨、藏獨以至台獨均絕無半點退讓,試問苗頭剛起的港獨,又怎能偷雞蒙混過關?
若游梁二人乖乖的宣了誓,然後在立法會內外宣揚港獨,即使北京暴跳如雷,也不敢主動釋法。怎知這兩隻小學雞玩嘢,又玩大了,還要死口不認,既令那些原先支持他們的人也覺反感,更何況給他們冒犯的,原就是反對他們的市民呢?
1、游梁二人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民選議員,中央釋法是干預立法會選舉結果?
先看《經濟通》近日民調:
10月19日問:「你是否贊成特區政府向法庭尋求司法覆核,阻止游梁再宣誓?」47,791人投票,94%贊成;
10月24日問:「你是否接受游梁二人當立法會議員?」10,848人投票,93%不接受;
11月2日問:「你認為人大應否主動釋法解決宣誓風波?」,38,132人投票,78%應該;
昨日人大強硬落閘,問「人大就基本法104條釋法,你贊成今次釋法內容嗎?」投票剛開始,人數較少,只有442人,但89%贊成。
他們二人的辱華行徑,傷害了絕大部分港人,即使他們是民選議員又如何?就可以借在立法會內發言有刑事豁免權,便可胡說非為?
港人民意十分清楚,反對二人做議員,贊成釋法令二人無法就任。民意為中央提供了釋法的基礎,即使主動釋法也來得有情可托。
2、究竟人大釋法是否破壞一國兩制呢?
基本法第158條註明基本法解釋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所以她的釋法具合法性,是有法可依。
3、游梁議員宣誓是否有效,應依香港法律,不應由北京釋法。釋法是在基本法上僭建?
基本法第104條說明香港特別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04條看似是一條簡單的宣誓條文,故在過去的多次立法會宣誓時都給非建制議員作政治表述舞台,不尊重宣誓,玩玩吓。其實104條文的核心是效忠,公職人員要依法宣誓,就是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小麗在第一次慢讀宣誓後,不是在自己臉書說就是不肯效忠特區嗎?昨日她還厚顏無恥的說自己的第一次宣誓時莊重,這樣的人即使第二次宣誓過了關,你會相信她的誓言嗎?
今次人大釋法的內容,就是把怎樣才叫效忠,說得具體至「宣誓人真誠、莊重宣誓,並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言」;又提到「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時也可解作拒絕宣誓」。
釋法內容十分明確,宣誓人的衣著和態度也可能被視作不真誠、不莊重,而被拒絕宣誓。這怎可稱為僭建呢?在法庭上作證時宣誓可以不真誠、在教堂內結婚時宣誓可以不莊重,可以不準確、不完整、不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言嗎?
釋法不過是把條文解釋清楚一點,免得誤解,故屬有理可據。
4、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權應在法院,條文中已提及公職人員要「依法」宣誓,依的就應該是香港的法律,不應在法院未有裁決前先行釋法,故此釋法是干預香港司法獨立?
此說看似合理,卻有漏洞,香港的立法權在立法會,釋法權在法院,這是事實。但香港沒有國安法,未為23條立法,當宣誓加入港獨內容,已涉及國家統一、國家安全和國家主權時,香港法院以哪一條法例判決?若單從以香港法律中的宣誓條例作出判決的話,又是否合理?
更何況,一個國家的憲法均凌駕於該國任何法律之上;那麼基本法的地位又如何呢?
基本法第11條清楚說明香港立法和司法制度和相關政策,均以基本法規定為依據;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由此可見,基本法具有凌駕性,法律界人士的所謂「依法」,含意是指香港的法律,故並不完全對,除香港法律外,也應該包含基本法。
5、為何過去都可以給議員第二次宣誓機會,今次沒有?
梁頌恆第一次交叉手指宣誓,表明不同意自己說的,等同發假誓。請問一個發假誓的人,怎可以有第二次宣誓的機會?你在法庭可以發完假誓,然後叫法官批准你再宣誓,他會嗎?
反問一句,全世界又有哪一個國家的議會有給人兩次宣誓機會呢?他們做錯了,就是錯;他們不認錯,又抵賴,你班律師還胡亂撐?
6、釋法是僭建嗎?釋法是無限擴大?將來可任意解釋香港任何法律?
怎可能是僭建?宣誓不應真誠、莊重嗎?既然做得立法會議員,為何不用「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用「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若北京真的任意解釋的話,那麼看看她做過甚麼?回歸19年,連今次在內中央共釋法五次,平均每四年一次,多嗎?過去四次均是香港特區政府提請釋法?其中有哪些是收窄了香港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你我的生活有何改變?又有哪次釋法打擊了我們的政經制度?
此說是唯恐天下不亂。
7、最後,釋法是變相收回香港一部分自主權?
我同意,亦十分不願意。釋法證明中央不信任港人,認為港人只享受在高度自治過程中,卻不考慮國家安全。
我不贊成釋法,但分析事情不能以個人喜好去埋沒理智,或妄顧歷史和現實;我也不滿游梁二人,故認為在現時港獨的情勢下,是在非常時期行非常手段,屬無可厚非。
今次中央借勢釋法是天賜良機,是游梁二人送給中央的「大禮」。中央乘機連消帶打,把釋法權放大至把港獨完全排拒於政府機關以外,具體化至由參選、當選,以至當選後任期內,若宣揚和鼓吹港獨,不但有被取消議員資格,更有被追究發假誓等的法律責任。
若從國家統一、國家安全和國家主權角度看,釋法是必要的。
港人民意支持,是有情可托;基本法第104條的核心不是單純宣誓問題,而是較高層次的效忠原則,是有理可據;人大常委會根本就有基本法解釋權,是有法可依,故中央釋法便顯得合情合理合法了。
我們只可嘆一句,游梁二人心術不正,累死自己,抵死,但累埋港人,則是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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