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2010
貪污文化
有報導說,內地貪污失控,灰色收入泛濫,因為一份由中國改革研究基金會的王小魯牽頭進行的《我國的灰色收入與居民收入差距》研究報告指出,全國居民的隱性收入,高達九點三萬億元,當中灰色收入達五點四萬億元。
所謂「灰色收入」,說白非白、說黑非黑,是介乎黑色與白色之間的收入。「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開而透明的收入。「灰色收入」的內涵複雜,上世紀80年代,人們把工資、津貼之外如稿酬、兼職收入、感謝費、服務費、補貼、講課費、禮金等名目繁多的經濟收入,都叫做「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的表現形式有多種,一般定義為來路不明、沒有記錄在案、沒有納稅、游離在申報外的隱秘收入,都是「灰色收入」,而最常見便是貪污受賄所得錢財。由此可見「灰色收入」泛濫是個危險訊號,說明國民收入嚴重脫離常軌,須予以正視。
如今各地都訂立「財產來源不明罪」,以防止公務人員貪污或收賄。香港早在1970年頒行《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財產來源不明罪」,俗稱「財富與官職收入不相稱」,香港廉政公署須蒐集嫌犯證據。
內地則遲至1997年,在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加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條文,但該罪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此立法後備受質疑,無法有效嚇阻貪污受賄,直至2008年11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法草案擬將其刑期上限提高為10年。
然而現行法律條文僅是上有政策,下面在實際執行時的對策就沒有劃定具體的量刑標準,使許多制度存在漏洞,大可鑽法律「空子」逃脫法律制裁。
一個典型例子,便是今年4月2日,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兩項罪名,指控荊長民任山東的東阿縣和聊城市國稅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受賄合共8 萬元,荊長民直認不諱,被判有期徒刑8年。
論職位,荊長民只是正科級幹部;論受賄金額,也僅是8萬元,與眾多「大手筆」的貪腐相比,堪稱「小蒼蠅」,但他對其名下184萬餘元財富的來源,僅以「失憶」已可蒙混過關,其中玄機,大可令人聯想到如今許多直接或變相的以權謀私、化公為私,已不是僅靠法律就可以撲滅。
行賄是中國人無處不在的深層文化精神。外國有項民調顯示,在全世界23個國家,中國、日本和南韓三國民眾最相信「金錢萬能」,所謂「有錢使得鬼推磨」、「財可通神」,便是貪污的一種表現,根深柢固的一種思想。香港慶幸在港英管治時成立廉政公署,貪污受到一定制裁,算是香港的福氣;在神州大地上則仍欠真正的廉政精神,且內地貪污是結構性的,與現實的體制聯繫一起。若不進行體制和政治改革,打了蒼蠅即使再打老虎,卻沒有順藤摸瓜,反貪防腐從可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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