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4/2013
言論自由不等於創作
我控告某報誹謗一案,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我雖然感到很失望,但尊重法院裁決,而法官的判詞表示信納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同時亦還我清白,確定我並沒有批評過友台膚淺。
有關案件中報道的標題及引言,顯然不是評論性質,法律上也被界定為不屬於公允評論。既然如此,該報將標題演繹得像出自我口(批評別人的說話),實在是令我難以接受。這篇報道,更會令人信以為真,以為我真的「踩低對手、抬高自己」來達到目的,對我以及我的公司難免造成不良影響。
因此,當看到那篇報道的標題時,我非常憤怒,立即致電負責訪問的記者,再三確定我在訪問中有沒有說過「膚淺」亦無明示或暗示表達出類似意思,得到負責記者的答案是沒有,只是對方編輯為了吸引讀者注意,才起出這樣的標題。既然是無中生有,我曾經以電話及去信聯絡該報,嘗試要求道歉和澄清。後來亦作出多次要求,對方仍然不願意道歉,事件才告上法庭。
很多朋友甚至同事和家人都問我,為甚麼要控告傳媒。我必須強調,我絕對尊重言論和新聞自由,二十多年來立場至今不變;但自由也不能觸及底線,我的底線就是媒體報道必須是事實,不是創作,也不是由市場主導,更不能只是一盤生意。
轉載自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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