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2014
議會暴力何時了?
議員在立法會的表達方式日漸層出不窮,更有愈趨暴力之跡象。一般而言,任何人若未得他人同意,以肢體或物件觸及對方,便有機會構成「簡單襲擊罪」,這可是刑事行為。那麼若該等行為在立法會內發生,後果會是怎樣?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條規定,議員在立法會大會及委員會會議程序中有絕對「言論及辯論的自由」,不得被質疑。第4條更明確指出不得因任何議員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席前發表言論而對他提起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但留意這豁免權只包括發表言論而非其他表達方式;因此有理由相信,若有議員在議事堂上觸犯刑事法例,他將不獲任何形式的豁免。
那麼,若因議員之暴力行為而把他繩之於法又是否處理恰當?有意見認為若議員因在議事廳上以行為表達意見觸犯法例而被懲處,將令議會的尊嚴和威信大大打擊,因此議會實有責任在該等技術上構成刑事行為發生前,設立條例規範議員行為不得超越構成暴力的界線。
環觀其他國家,差不多所有議會均有權力對個別議員通過譴責或其他懲處動議規範議員行為。這等動議可以涉及公開譴責、罰款或甚至禁止出席會議。一般而言,該等懲處制度均不須在憲法中言明;例如美國、英國、日本等民主國家,他們均是依賴憲制常規藉以訂下對議員譴責之明確制度。
《基本法》第79條有規定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之條文。但議員行為是否非黑即白?一個極端是喪失議員資格,另一極端卻是可恣意妄為,毫無中間落墨之空間?若然不是,為何我們不可以有一個令人信服及合理之懲處制度規範議員的行為?
當然,我們必須留意的是,特區議會並非一個真正民主及政制均衡的議會制度。要確保多數派不輕易濫用任何譴責或懲處制度,任何限制必須賦予少數派一個否決權。在其他議會,這也是一個合理和常見的制衡,並不影響懲處制度之有效性和阻嚇性。應否設立一個議會懲處制度,是一個政治上非常複雜及敏感之議題。但醜婦終須見家翁,現在可能是公開討論如何解決這方面問題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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