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3/2020
拆解「美國香港對話」
我在3月初,聯同陳智思、廖長江及張國鈞三位行政會議成員,一起參加了由World Affairs Council主辦的「美國香港對話」(US-Hong Kong Dialogue),我們在美國加州逗留了幾天,和美國副助理國務卿費德瑋(Johnathan Fritz)、美國駐港澳總領事史墨客(Hanscom Smith)及美國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幕僚等專家,進行了兩天的交流,我們積極向美方反映香港的實況。
兩次跨黨派交流
這次「美國香港對話」緊接我去年8月到美國蒙大拿州參加的「美港議員交流會」。上一回是由美國智庫The Maureen and Mike Mansfield Foundation主辦,美國駐港總領事邀請了數名建制及泛民立法會議員出席,美方的主要參加者是國會議員,當時有兩位共和黨議員及兩位民主黨議員參加,屬於議員之間的交流。至於今次則沒有國會議員參加,主要是官員,性質是「對話」(dialogue)。兩次交流均是跨黨派的(cross party),以達致比較平衡的觀感。
兩次交流,一次以議員為主,另一次則以官員為主。我認為主要原因是,去年8月的時候,《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of 2019,下稱《法案》)尚未於國會通過,美國國務院希望在《法案》通過前,透過跨黨派交流,讓美國議員有多些機會了解香港情況。
而《法案》在11月27日通過了後,議員的角色已結束,之後負責執行的是行政機關。例如《法案》要求國務院、商務部等多個政府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認證」(certification),總統也須在《法案》生效後180日內向國會提交報告,會否提交制裁名單等等。
泛民推動制裁
這次訪美引起傳媒注意,但是傳媒的關注點仍然只是制裁、有沒有制裁名單、誰在名單上等等。這正是泛民議員一直推動《法案》的目的,他們高調地向支持者告狀,要求美方盡快啟動制裁機制。
我認為這些純屬政治動作,因為《法案》條文本身寫得相當清楚,第七條(Sec. 7)列明總統須在《法案》生效後180日內向國會提交名單。
過往已有美方官員、國會議員等多次向我們解釋,實施制裁的門檻是非常高的。《法案》第七條 1A 列出的範圍,包括非法移交(extrajudicial rendition)、非法拘留(arbitrary detention)、酷刑(torture)等等。香港沒有這些狀況,也沒發生第七條 1B 所指的嚴重違反國際人權標準事件(other gross violations of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human rights in HK),因此我看不到香港會被制裁。
此外,美國國會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在2月份的文件指出,國會的動機(intent of Congress)是預防、糾正,而非懲罰(more preventive and corrective than punitive)。即是美方希望防止或糾正香港出現一些他們認為侵犯人權或違反西方核心價值的狀況,而非為了利用《法案》來懲罰香港。
制裁不在議程上
回說這次「對話」是有正式的議程(agenda)。從美方設計的議程及交流形式看來,制裁並非是次「對話」的重點,sanction這字甚至不在議程上。
3月6日(五)的主題是「美港關係」(US-HK relations),第一部分由國會資深政策專家向我們解釋《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及《香港政策法》(Hong Kong Policy Act)的背景、目的,也澄清一些誤解。第二部分集中討論美港雙方的經濟合作及貿易(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trade),探討如何加強貿易、投資等等。下午的重點則是如何加強文化、教育、專業交流(opportunities for further cultural, educational, and professional exchange)。
3月7日(六)早上的主題是「對話溝通的技巧」(tools for dialogue and mediation)及「香港社會的對話選項」(Hong Kong: options for societal dialogue),由民間機構Civic Health的專家主講,向我們介紹怎樣以新的形式進行溝通對話,我們建制泛民議員也一起參加了討論及玩遊戲。下午則由美方專家主講「廣義的美中關係」(US-China: some big pictures reflections)。
由上述議程設計可見,是次「美國香港對話」是從廣義、多角度探討美中及美港關係及發展,制裁並非焦點。在兩天的正式會議上,未見泛民議員要求美方制裁香港哪些官員,也未見泛民議員提交制裁名單。當然,他們有沒有在會議外私下做這些事情,則不得而知了。
《法案》干擾香港
在我看來,《法案》的政策目標表達了美國支持民主發展的核心價值,無可厚非。但是《法案》第三條(Sec. 3)要求香港在2020年進行雙普選,則是干預香港的高度自治。
每個國家地區的政治、社會環境及民情都不同,甚麼時候適合實施西方民主選舉,應該由當地政府及社會,在廣泛諮詢及深入理性的討論來決定,決非由外國政府在其法例內決定,這是不合理的。
泛民莫做千古罪人
當然,《法案》經已通過,等於箭在弦上,何時發射,主動權還在美國行政當局手上。但是泛民議員因為對政府及警察不滿,因為私怨,把香港污名化,把美港關係收窄到制裁官員、報復警察;假如日後國際社會知道香港有官員遭制裁,將會對「一國兩制」、香港的國際聲譽造成嚴重打擊。泛民議員的行為非常要不得,完全不符合港人利益。
我認為泛民議員應該深切反省,別做傷害香港的千古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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