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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2024

投資移民的基金債券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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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凌風

    凌風

    凌風,資深投資專家,超過20年基金和債券推廣經驗,也擅長環球投資市場的分析。

    基金債券攻略

    隔周五更新

  時隔接近10年,港府又推出投資移民計劃,正確名稱應該是「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所謂的新,當然是相對於2003年推出的投資移民計劃。當時的投資移民門檻只是650萬元,後來調高至1000萬元。
 
  但今次新的投資移民計劃,門檻就大幅提高至3000萬元,而且,審批比上次更嚴謹(上次聯名戶口可以計一半資產,今次必須單名持有才計數),會否受歡迎,真的要拭目以待呢!
 
  另一項變化就是多了投資推廣署的角色。上次的投資移民,無論投資和審批都由入境處負責,但今次則會由投資推廣署來核實申請人的資產(由申請前的兩年內,個人實益是否擁有3000萬元資產),以及審批和核實最終的投資。
 
  投資選項方面,2003年推出時,可以買股票、債券、後償債券、存款證、認可的投資計劃或由保險公司管理的投資相連保險計劃等等,當然還有住宅物業。但由於當年樓價急升,為免被人質疑投資移民推高樓市,後來將門檻提高至1000萬元時,順道取消了物業這一項投資。
 
  今次的認可投資項目比上次更多元化,除了股票、債券、投資相連保險、存款證和後償債項是相同之外,還重新容許買物業,只不過,金額上限只計1000萬元,且不能買住宅物業。簡單來說,只要是非住宅物業就可以,例如寫字樓和商廈。如果申請人買的物業價格高於1000萬元,也只計1000萬元,少過當然是計實數了。

 

港府推出新的投資移民計劃,認可投資項目比上次更多元化。(iStock)

 
  此外,政府會成立一個創科基金,申請人強制投資300萬元入這隻基金。要留意,這個基金是不保本和不一定派息的,所以,將來的命運如何,就要看政府的造化了。
 
  早前和一些從事金融投資的朋友談起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投資項目時,朋友都認為,申請人最好不要作短線炒賣,因為這項投資最少持續7年,即使有2、3年升市,即是買甚麼都升,但當股市進入熊市或牛皮偏淡,炒賣者十居其九都要輸錢。
 
  我身邊有幾位當年的投資移民朋友,都是因為把所有資金放在股票,結果當投資期結束時,戶口只剩一半左右的資金(蝕了不用填差價,但帳面賺了也不能提走,只有利息或股息可以提走)。
 
  於是,有人問,如果走另一個極端,即不想冒任何風險,又如何?本來,由銀行發行的存款證是最好選擇,因為存款證基本上等同銀行存款,但投資存款證卻有上限,最多只可以買300萬元。
 
  那麼,債券又如何?我在本欄提過,債券其實不是想象中低風險的,尤其是買長年期的債券,因為債價會因為市場息口上升而下跌,如果你在這時套現,是有機會蝕錢的。另外,如果買一些高息債,例如早年頗流行的內房債,風險分分鐘高過股票,這一點不用我再強調吧!
 
  當然,申請人也可以買在港交所上市,並由港府或一些半官方機構發行的債券,因為這類債券一般都只是3年期,即使期間債價跌了,到期時只要發行人不賴債,就可以收回全數本金!只不過,正因為年期只有3年,甚至申請人買入該債券時已經少於3年,所以,到期時又要重新投資,到時的供應如何是未知之數!
 
  那麼,基金又如何?在各類型的基金中,有一類叫貨幣市場基金,是極低風險的,因為主要持有一些短年期的票據,某程度就是賺息。但要留意的是,投資移民的申請人未必可以直接買到美元的貨幣市場基金,因為只有在香港註冊的基金,或基金經理是在香港的基金才會獲批。
 
  退而求其次,由保險公司管理的投資相連計劃也可以考慮,某程度上彈性較大,因為只要該投連險獲證監批准,屬投資移民認可的計劃,當中涵蓋的基金,申請人都可以投資。
 
  即是說,當中即使有些基金並非在港註冊,或基金經理不在香港,也可以投資。如是的話,投資者只要買那些回報較高的貨幣市場基金,就可以一勞永逸,在不冒風險的情況下,完成投資移民的7年投資責任。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認可投資項目:
  1.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港交所上市股票
  2.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港交所上市債券,包括內地財政部和各級人民政府在港發行的債務票據;或由以下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券:特區政府、外匯基金、按揭證券公司、港鐵、機管局或其他指定機構;以及上述上市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
  3. 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存款證(年期不少於12個月,以300萬元為上限)
  4. 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後償債項
  5. 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包括持9號牌的法團或註冊機構管理的認可基金、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以及由保險公司發行的認可投資相連壽險計劃
  6. 非住宅房地產(上限1000萬元)
  7. 強制投資300萬元於由香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和管理的創科基金(非保本和不一定派息)

合資格金融中介機構:
  1. 《銀行業條例》所界定的認可機構
  2. 《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獲發牌進行第一或第九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
  3. 《保險業條例》下獲准經營C類業務的保險人
申請人最多只可以委任三家認可金融中介,但每個類別只可委任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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