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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2023

誰會反對「預設醫療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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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羅國森

    羅國森

    逾20年投資理財經驗,現職理財及退休策劃顧問,兼投資專欄作家,本來已可退休,但為了讓更多人有精彩的退休生活,現在仍然積極工作。

    我要退休

    隔周更新

  我在過去的文章中提過,退休和遺產規劃必須涵蓋「平安三寶」,即是遺囑、持久授權書和預設醫療指示。只可惜,香港仍未就預設醫療指示立法,即是說,即使你有指示,也不一定可以執行。

 

  現行的做法是,採用醫管局根據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06年提供的範本再改良版本,主要針對3種情況下可選擇不接受維持生命治療,包括心肺復甦法、呼吸機、胃喉和強心針藥等等。

 

  該3種情況分別是末期疾病、持續植物人狀況或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及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生存受限疾病,例如晚期腎衰竭、晚期運動神經元疾病和晚期慢性阻塞性肺病。

 

  但「預設醫療指示」很快可以具有法律效力了,因為上星期,政府已將有關法案提上立法會的議事日程,有望在今個立法年度通過。如果最終成事,日後我們在清醒時所給的醫療指示,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istock)

 

  各位,當我們年紀大了,自理能力無可避免會逐步降低,萬一去到一個不可逆轉的地步時,到底應否用一些維生治療,勉強維持生命呢?重要的是,用了這些維生設備之後就幾乎不可能逆轉。以這種方式「活著」,還有尊嚴嗎?

 

  如果自己能在清醒時給了指示,就可避免家人在當事人的生死關頭時要作出這沉重決定,也可免卻家人的內疚感。但我必須指出,預設醫療指示只限於在特定情況下「不接受某種治療」,而不是要求別人直接終止當事人的生命,包括安樂死(香港是不合法的)。

 

  另外,簽署預設醫療指示,必須在自己神智清醒時進行,並且要有兩位見證人,其中一位是醫生。另方面,為了避免嫌疑及利益衝突,當事人遺囑或保險受益人,以及當事人訂立的其他文書受益人都不可以作為見證人。

 

  早前我參加了一個飯局,現場有法律界人士提出一個有趣的問題。理論上,社會大眾都應該認同「預設醫療指示」的意義,但原來也可能有人會反對,其中最明顯的就是一些正在領取長俸或終身年金者的家人。

 

  此話何解?首先,大家要知道,如果你是可領長俸的公務員,又或買了政府年金的受保人,你每年都要簽一份在生證明,那麼,你就可以繼續領取長俸和年金。

 

  換句話說,只要你一日未死,你也可以繼續領取長俸,因此,你的配偶或子女,也有誘因想你繼續「維持生命氣息」呢!據瞭解,根據現時安排,如果領取長俸者健康出現重大問題,未能簽署這個證明,家人可以向公務員事務局提交醫生證明,便有機會豁免。

 

  同樣地,如果你買了政府年金,也要每年簽一份在生證明。我也向年金公司瞭解過,萬一受保人的健康出現重大問題,未能簽署這個證明,家人也可以找醫生寫個證明,或有機會獲得豁免。

 

  尊嚴何價?大家是否值得為一些所謂「終身收入」,而去埋沒自己良心,令父母飽受煎熬?!這些由父母在喪失尊嚴的情況下「賺」回來的收入,你將來拿去用,你的良心又過得去嗎?

 

  作者電郵:lkslo@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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