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0/2013
法庭不可解決所有家庭問題
何敏怡
何敏怡
何敏怡律師專長家事及婚姻法,2011年加入咸頓金仕騰律師行。
她為本港和外國客戶,就離婚、裁判分居、子女管養權及探視、附屬濟助、婚後協議、跨司法管轄權問題,以及離婚後事項提供法律意見;亦曾辦理民事訴訟和遺囑訂立及認證等事宜,且具有廣泛的庭上訟辯經驗。
何律師於1998年獲認許為香港律師,亦是婚姻監禮人,其主要專業服務範疇如下:司法管轄權爭議、離婚和裁判分居、分居協議、婚姻財產分配協議、婚前和婚後協議、子女管養權爭議、子女照顧及管束的相關法律程序、已婚或未婚父母的權利和責任、監護安排的相關法律程序、與《海牙公約》有關的父母擄拐子女離境問題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向法庭申請委任受託監管人和提供相關協助。家事法庭
筆者最近看了一個內地的電視節目,談及有關內地立法規定子女需要承擔贍養父母經濟責任,如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人。這是多麼奇怪的法例!供養及孝順父母竟然需要由法律規範。
林林總總的問題
法庭並不是一個能解決所有問題的地方,尤其是牽涉家庭及人際關係的。在家事法庭,不難聽見有母親投訴說,對方在未離婚前,只顧工作,根本沒有參與子女的管教,為何現在他事事要管?
亦有人會投訴說,已取得照顧子女日常生活的權利,為何對方仍堅持說要得到他的同意?
有父親投訴說,雖然法庭已下令安排探視,但對方諸多理由推搪,導致探視不能成功,有命令等如沒有命令。亦有母親說是子女不願意見對方,但社工的報告卻指出子女與父親關係相處融洽,父親就認定為母親離間他們的關係。
有父母也會提出疑問,子女周六、日需要參加課外的時間應否計算在探視的時間內等等。這些只是其中的一些例子。大家可以想像,若然各方堅持己見,要一個陌生人,即法官來決定一個家庭日後的生活安排,大家的關係又怎可能維持?
立法的原意
筆者亦從其他人口中聽過,一個幾歲大的小孩,在頑皮時他的外婆作勢要打他,他立即向他的外婆說她不能打他,否則他會報警拉她。其實,立法的原意是希望就一些社會的行為作出規範,但法例也有其限制,社會上亦有一些人濫用法院的程序。所以,就一些經常無理提出訴訟的人,法院需考慮是否有理據才容許某些人提出申索。
現時高等法院法官的人手尤其緊拙,近日有不少已退休的上訴庭法官、甚至終審庭的法官亦需要協助處理高等法院的案件。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有些人會質疑法律是有錢人的玩意,筆者某程度上同意這說法。畢竟有能力聘請律師的人不多,合資格獲批法律援助的亦只佔小數。其實,民政事務處有提供當值律師的服務,可以協助解答一些較簡單的法律問題。
該服務並沒有資產的限制,只要事先登記及安排到相關的民政事務處約見律師便可。另外,律師公會亦有就一些法律問題,如家事法、人身傷亡、遺產事宜等設初步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讀者如有需要,可考慮此兩項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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