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5/2016
我對自決和獨立的理解
這個年代,很奇怪。有些時候,你愈跟我講法律,愈跟我講甚麼違憲,我心中愈覺得不能接受。你總是用種種手段想去說明你是對的,我是錯的;我不想跟你爭辯,因為基本上,你說的所謂「法律和憲法」,我可能根本就不完全認同;所以,請你不要用你訂的法律去逼我接受。更何況,我是「無權」去改變這些所謂的「法律」。當我們討論一些根本性的原則問題時,大家請從心出發。
我理解「自決」,應該分為「自決權」和「自決能力」這兩個層面。「自決權」是一個人或一群人的權利,享有在不受壓迫和干擾的情況下,去決定自己的前途。這個前途,可以是指生活模式、政治體制和社會文化等等。從這個定義上看,又怎可能反對?這是個人天生的基本權利,必應享有!
確定人人天生享有「自決權」,那香港人(其實是世上所有人)都是有權選擇「獨立」、「一國兩制」、「一國一制」或其他不同的政治模式。肯定有「自決權」不一定支持「獨立」,這是兩碼子的事。
我支持有「自決權」;我的自決是我選擇「一國兩制」,反對「獨立」。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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