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8/2013
離婚後,結婚禮物應屬誰?
何敏怡
何敏怡
何敏怡律師專長家事及婚姻法,2011年加入咸頓金仕騰律師行。
她為本港和外國客戶,就離婚、裁判分居、子女管養權及探視、附屬濟助、婚後協議、跨司法管轄權問題,以及離婚後事項提供法律意見;亦曾辦理民事訴訟和遺囑訂立及認證等事宜,且具有廣泛的庭上訟辯經驗。
何律師於1998年獲認許為香港律師,亦是婚姻監禮人,其主要專業服務範疇如下:司法管轄權爭議、離婚和裁判分居、分居協議、婚姻財產分配協議、婚前和婚後協議、子女管養權爭議、子女照顧及管束的相關法律程序、已婚或未婚父母的權利和責任、監護安排的相關法律程序、與《海牙公約》有關的父母擄拐子女離境問題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向法庭申請委任受託監管人和提供相關協助。家事法庭
上一輩人的婚姻一般都比較長久,故到婚姻破裂申請離婚時,雙方所擁有的資產都會被視為家庭財產,無須理會來源,當初究竟是來自男方的或是女方的。
但是,筆者近年處理的案件中,不乏一些只結婚一、兩年,沒有子女,而且經濟獨立的夫婦。到辦理離婚手續時,產生了一大堆比較難處理的問題。結婚時所收到親友的禮物,是其中一項。
貴重的禮物
最多人會爭拗的,是結婚時親友送給新娘子的珠寶首飾,應該屬於誰?筆者曾經問過身邊的同事及朋友的看法,有的說送了給女方的(如龍鳳手鐲、戒指的東西),就應該歸女方所有,尤其是一些女性的首飾;但另一種看法是,如果男家的親友送的,就應該是男方的。讀者可能會問,有人會這樣計較嗎?現實的世界是的而且確有這樣的人。尤其是當收到的禮物如果價值不菲,好像名貴跑車、陳年佳釀、高爾夫球會籍等等。
遇到這種情況,其實好應該以常理(即common sense)去處理。如果一些比較中性的東西,如車、傢俱、電器,而且婚後大家都是一同享用的話,很難說對方在這些東西中完全沒有權益。換一個角度看,離婚後對方就會喪失享受這些物品的權利。所以,就算法庭未必將物品的價值除以二來計算,但都會考慮是有一個價值的,但究竟值多少錢?會由法庭去衡量,並沒有一個標準答案。
夥伴關係
有人會認為,這些禮物是自己親友送贈予自己,只是婚姻期間容許對方使用而已,為何對方可以分自己的東西?到目前為止,法庭對婚姻的看法仍然是一個類似夥伴的關係。所以,不分男女,亦不會因為一方賺錢而另一方沒有工作收入,而被不平等對待。
貴重物品還可以理解,但令筆者奇怪的,就是有些人連一些普通價值的日用品都要計,哪未免太計較了吧?亦有人連求婚戒指都要問對方攞返錢,竟然可以提出這種要求,筆者真的佩服、佩服!
婚姻居所
要數值錢的禮物,例子莫過於結婚時其中一方的父母送給兒子或女兒作婚姻居所之用的物業。就算當日只用兒子或女兒的名字登記,但大家都清楚知道物業乃是屬於餽贈的話,將來兒子或女兒離婚時希望物業不被納入計算在家庭財產中,會非常的困難!
現在已經愈來愈多人在結婚前找律師索取法律意見,了解自己的權益。有些人或許不認同這種做法,但亦有人希望對最壞的情況先作好打算,以免將來問題真的發生時會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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