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2026 18:38
財庫局:沒有計劃將附帶權益優惠稅制擴大至自營交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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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庫局排除自營交易公司適用附帶權益稅務優惠
▷ 現行稅制僅涵蓋符合「基金」定義之附帶權益
▷ 相關條例草案目標2025/26課稅年度生效
▷ 現行稅制僅涵蓋符合「基金」定義之附帶權益
▷ 相關條例草案目標2025/26課稅年度生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今日回應指,政府今年6月向立法會提交《2026年稅務(修訂)(關於基金、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附帶權益的優惠稅制)條例草案》,從而優化有關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基金、由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以及附帶權益的優惠稅制,吸引更多基金和家族辦公室落戶香港以及更多環球資金在港管理,並帶動更多本地基金投資管理和相關活動。
*自營交易業務酬金不符免稅資格*
局方指出,《條例草案》其中一項重要舉措是擴大附帶權益優惠稅制的適用範圍。除了目前已經涵蓋的私募股權投資以外,合資格基金的其他利潤亦可產生具資格附帶權益,享有利得稅寬減及薪俸稅寬減。優惠稅制適用於符合《稅務條例》相關定義的「基金」所分發的具資格附帶權益。根據現行《稅務條例》中的相關定義,「基金」一般須滿足「參與者對所涉財產的管理並無日常控制」的規定,而為一般商業或工業目的而經營的業務實體並不符合「基金」的定義。因此,以自有資金、為其本身買賣或持有資產賺取收益的業務(一般稱為「自營交易業務」(proprietary trading business))並不符合相關「基金」定義,其分發的酬金亦因而不符合《條例草案》中建議的免稅資格。
局方表示,具資格附帶權益是指基金經理公司或其合資格僱員透過為基金在香港提供投資管理服務所賺取、與基金投資表現掛鈎的回報。具資格附帶權益須為根據與基金運作或投資管理服務有關的協議所釐定,基金經理或其合資格僱員據此有權按照基金投資表現獲得分發且不屬酌情派發的回報。為基金提供的「投資管理服務」包括:(一)為基金籌措資金;(二)就將為基金作出的潛在投資,進行研究及提供意見;(三)為基金取得、管理或處置財產或投資;及(四)代表基金協助已投資的實體去籌集資金。因此,基金經理公司個別僱員的報酬是否可視為具資格附帶權益,須視乎其實質工作內容是否屬「投資管理服務」,並同時滿足上述其他條件。
局方提及,《條例草案》也建議優化附帶權益優惠稅制下有關分發具資格附帶權益的規定(例如擴大「相聯者」的涵蓋範圍、容許合資格僱員透過其他實體收取附帶權益),以涵蓋實務上各種可能出現的附帶權益分發安排。
*目標下半年恢復《條例草案》二讀辯論*
局方指出,《條例草案》現正由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已完成條文的逐項審議工作。政府的目標是在今年下半年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如獲立法會通過,有關措施可於2025/26課稅年度起生效。在落實優化措施時,稅務局會在有需要時發出行政指引,進一步闡釋實施安排和推行細節等事宜。有關行政指引會與上述法律框架相符。政府沒有計劃進一步擴闊優惠措施的適用範圍。
*優化措施將吸引更多基金在港成立和營運*
局方表示,政府一直與業界保持密切聯繫,解釋政策理念和優惠稅制的適用範圍,並積極與業界商討新制度的實施細節。過程中,已有包括本地及外地的多間基金經理公司表示考慮到《條例草案》中建議的稅務優惠而計劃落戶香港或擴充其在港業務。政府預期優化措施將會吸引更多環球資金在港管理和更多基金在香港成立和營運,從而刺激相關專業服務行業的商業活動,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領先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競爭力。
《經濟通通訊社12日專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