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7日專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原庭長鄭學
林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今日在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認為,鄭學林
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額均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但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
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及受賄事實,其中利用影響力受賄具有自首情節
;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因此,法院對
鄭學林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350萬元(人民幣.下同),並對其受
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2年間,鄭學林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立
案二庭庭長、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長、立案庭庭長、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
審判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3529萬餘元。2023年3月至9月,鄭學林退休後,利用原擔任最
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等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
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
法收受財物共計1150萬元,其中鄭學林實際獲得400萬元。
62歲的鄭學林去年9月被通報受查,今年2月被開除黨籍,3月被正式逮捕,6月被提起
公訴。根據中紀委國家監委當時的通報,鄭學林的問題包括: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
,搞迷信活動;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
他人謀取利益且親屬收受財物,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安排他人支付應由本人支付的費用;
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私德不修;喪失紀法底線,執法犯法,靠案吃案,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
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代理、訴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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