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延續實施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
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於或等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佔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公告所指現住房轉讓金額為該房屋轉讓的市場成交價格。新購住房為新房的,購房金額為納稅人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中註明的成交價格;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購房金額為房屋的成交價格。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須同時滿足相關條件,包括: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一城市範圍內;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稅人與新購住房之間須直接相關,應為新購住房產權人或產權人之一。
內地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上退稅優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在2023年8月宣布自2024年1月1日起延長實施至2025年12月31日。
《經濟通通訊社14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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