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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協會商會所設企業不得再設新企業,利潤須用於協會宗旨事業
▷ 要求行業協會商會建立自律制度,調控規模並簡化地方協會退出程序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推動行業協會商會深化改革的意見。意見指出,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按照合法、必要、規範、有效的原則,嚴格控制設立企業;不得設立與會員有直接競爭關係的企業,不得超出自身宗旨和業務範圍設立企業,不得利用所設立企業實施妨礙市場秩序的行為。
同時,所設立企業一般不得再設立新的企業,不得利用行業協會商會名義對外經營,獲得的利潤應當用於符合行業協會商會宗旨的事業;行業協會商會及其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以及上述負責人親屬不得在所設立企業任職或者領取報酬和各種名目的補貼。
*自覺抵制「內捲式」競爭,實施行業職業道德規範*
意見並指出,行業協會商會要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管理制度和自律約束機制,自覺抵制「內捲式」競爭;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規範,依法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工作,提升行業誠信建設水平,更好維護行業發展秩序。對違反自律規則的會員,通過通報、暫停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等方式進行懲戒。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化解信訪矛盾中的作用,探索在行業協會商會設立專業調解組織。
*加大整合力度,通過有序競爭控制總體規模*
意見還提出要合理調控規模,對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加大整合力度。對地方行業協會商會,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變化情況,加強宏觀調控和引導。對市地級和縣級行業協會商會,依法簡化退出程序,通過有序競爭控制總體規模。按照試點先行、穩步推進的原則,在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較為集中的領域以及部分地方先行先試,積累經驗後穩步推開。
《經濟通通訊社13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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