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就《違規轉讓證券案件行政處罰實施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規則》共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規範「違規轉讓證券」的認定。明確《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轉讓證券」、「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轉讓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內涵、具體情形,以及一致行動人的違法主體認定。
中證監指出,需要說明的是:違規轉讓證券的類型多樣,為便於執法操作,《規則》根據證券性質、行為主體、行為特徵、危害性大小等,將違規轉讓證券行為細分為「違反法律的『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在持有期限、賣出時間方面不符合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在賣出數量、信息披露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未按規定暫停交易」四種類別,力求準確定性,精準執法。
二是規範「違規轉讓證券」的處罰。針對不同類別,差異化設置不同的裁量階次指標,力求過罰相當。同時,還對量罰調整情節做列舉式規定,對並罰與從一重處的情形、調整適用的情形和市場禁入等作提示性規定。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20日北京專電》
【你點睇?】美伊於巴基斯坦恢復談判,你認為美伊衝突會否演變為長期對峙?你認為在現時壓力下,伊朗可維持對抗多久? ► 立即投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