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完善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自2026年8月1日起,不再徵收礦業權出讓收益滯納金。礦業權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從違約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違約金,加收的違約金不超過欠繳金額本金。礦業權出讓收益違約金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並統一按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本通知施行前已經產生的滯納金,應當繼續按原規定繳納,不繳納違約金。
《經濟通通訊社26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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