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2022年發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管理指引》(下稱「新指引」)。新指引指出,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根據基金經理過去三年管理主動權益類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對比、基金利潤率的不同情形建立階梯化的績效薪酬調整機制。
其中,過去三年基金產品業績低於業績比較基準超過十個百分點且基金利潤率為負的,基金經理績效薪酬應當較上一年明顯下降,降幅不得少於百分之三十;低於業績比較基準超過十個百分點但基金利潤率為正的,基金經理績效薪酬應當下降;顯著超過業績比較基準且基金利潤率為正的,基金經理績效薪酬可以合理適度提高。
新指引並指出,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資收益為核心的績效考核體系。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括基金投資收益指標、合規風控指標和社會責任指標等。基金投資收益指標應當包括基金產品業績、投資者盈虧情況等。其中基金產品業績指標應當包括基金淨值增長率、業績比較基準對比、投資專業能力建設等,投資者盈虧情況指標應當包括基金利潤率、盈利投資者佔比等。基金投資收益指標中三年以上中長期指標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經濟通通訊社17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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