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財政部近日印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跨省共濟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規範職工基本醫保個人帳戶跨省共濟。《通知指出》,跨省共濟的適用對象範圍為職工基本醫保參保人的近親屬,被共濟人應為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
《通知指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跨省共濟,是指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台設立個人醫保錢包,設定共濟額度,實現職工個人帳戶資金按規定支付近親屬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發生的個人負擔費用,以及參保繳費。個人醫保錢包實行虛擬額度管理。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及外孫子女。共濟人通過醫保錢包為被共濟人設定共濟額度,共濟人不能再使用該額度的個人帳戶資金。被共濟人不得將獲得的共濟額度再共濟給第三人。被共濟人發生符合規定的費用,可共濟結算。
被共濟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符合規定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個人負擔費用,被共濟人可使用共濟額度進行支付。被共濟人繳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長期護理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可使用共濟額度支付,且須全額支付。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5日北京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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