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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出口銀行境外貸款槓桿率由3調至3.5
▷ 境外貸款餘額上限由20億元人民幣提高至100億元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今日發布關於調整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稱為更好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作用,將境內外商獨資銀行、境內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的境外貸款槓桿率由0.5上調至1.5,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和台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在內地(大陸)設立的銀行機構比照適用。同時,將進出口銀行的境外貸款槓桿率由3上調至3.5。如計算的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小於100億元(人民幣.下同),核定該銀行境外貸款餘額上限為100億元。
通知又指,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幣貸款的,可由境外銀行依據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從20億提高至100億*
人行、外匯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解讀通知指,通知做了兩方面調整。一是提高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境內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x境外貸款槓桿率x宏觀審慎調節參數,根據對上一份相關通知,如計算所得上限小於20億元,則核定為20億元,並結合各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及存量業務規模,對國家開發銀行(1.5)、進出口銀行(3)和其它銀行(0.5)設置了差異化的槓桿率,為銀行業務開展預留了較為充足的空間。
不過,近年隨著境外貸款業務發展,部分銀行境外貸款餘額逐漸接近上限。本次通知遂結合各銀行業務規模及境內外資銀行資本規模相對較小等實際情況,將境內外資銀行的槓桿率由0.5上調至1.5,將進出口銀行的槓桿率由3上調至3.5,並將20億元核定上限上調至100億元,更好支持外資銀行、進出口銀行發揮業務優勢,滿足境外企業合理融資需求。
二是優化間接方式貸款管理要求。本次通知明確,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幣貸款的,可由境外銀行依據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法律法規辦理。通知出台後,境內銀行應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原則,開展相關業務,進一步完善內控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與境外銀行通過合同約定等形式,明確資金使用條件,有效防範風險。
《經濟通通訊社15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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