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宏股份(02603)(深:002803)公布,該集團及董事長兼執行董事莊浩、執行董事陸它山、前執行董事王亞朋、前董事會秘書張路平於上周五(29日)收到中國證監會廈門監管局出具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由於該集團未按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及時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有關規定。廈門證監局對該集團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並對有關人士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該集團指,鑒於相關違規主要源於該集團對關聯交易及時披露及審議程序的疏忽,並非因有關人士怠於履職盡責,因此,除莊浩及陸它山之外,董事會認為,無理由對莊浩及陸它山的誠信及能力存疑,兩人繼續擔任執行董事為合適。除此之外,莊浩及陸它山已確認並無其他有關資料需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規定予以披露,且概不知悉任何其他事宜須敦請股東垂注。
《經濟通通訊社1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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