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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出口國家限制/禁止貨物、技術、服務及數據
▷ 違規者最高禁對外投資3年,處投資額10‰罰款
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有關國家(地區)投資環境變化和風險程度等,制定、調整和實施對外投資政策,明確鼓勵、限制、禁止的對外投資,加強對外投資監管,指導、監督投資者規範投資經營行為。
《規定》提出,投資者開展對外投資活動依法需要履行核準備案、信息報告、跨境資金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實提交有關材料,並配合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投資者開展對外投資活動,不得出口、使用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或者未經許可出口、使用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
*不得以跨境派員培訓、指導技術等方式轉移禁止出口事物*
《規定》並稱,不得以跨境派遣技術人員、組織人員赴其他國家(地區)工作、跨境提供技術指導、安排人員跨境培訓等方式向其他國家(地區)轉移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或者未經許可向其他國家(地區)轉移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
*違反規定可被禁止從事對外投資活動長達3年*
處罰方面,其中,投資者投資國家禁止的對外投資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沒收違法所得;拒不執行的,處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投資者未按規定履行境外投資核准備案手續,或者以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信息等方式申請有關核准備案的,由核准備案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處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在3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提出的核准備案申請,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對外投資活動。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1日北京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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